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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招生与培养改革专业分流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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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学习需求,保障专业大类招生及大类培养改革的有效实施,切实做好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立德树人”“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才培养理念,满足学生全面成长和个性发展需要,实施“宽口径、两段式”的大类招生培养模式改革,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充足的自主选择空间,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热情和发展潜能,促进学风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分流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坚持尊重学生意愿和学业考察相结合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学生本科入学后的学业成绩,在所属专业类内进行专业分流。

3.坚持专业优化和学生发展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学科专业发展、教学资源条件、教学组织与管理、社会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专业类内各专业分流人数,既能最大限度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又能充分有效利用专业教学资源,推进学科专业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分流对象与范围

1.专业分流对象为按大类招生、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2.分流专业范围为所属招生大类所含的办学专业,各招生大类和所含专业的对应关系按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执行。

四、分流时间

各学院结合本专业类的教学进度情况在第三学期末组织分流。

五、分流依据

1.专业范围限定依据。学生可选择的分流专业仅限当年招生计划明确涵盖在本专业类内的各专业。

2.专业人数确定依据。根据各专业的发展趋势、办学条件、教学组织、市场需求等因素,研究确定各专业分流人数,原则上各专业最低核定分流人数为30人,最高核定分流人数由各学院自主确定。

3.专业分流排名依据主要按照专业类学生分流前几个学期所有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和专业类学生的个人填报志愿的次序进行专业分流。

六、分流程序

1.制定办法各学院根据本指导意见和专业需求,制订本学院具体专业分流实施办法,报送学校审核通过后在新生开学时向学生公布。

2.宣传引导。各学院要对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及政策宣讲等指导活动,并组织人员向学生提供按大类招生培养和专业分流的相关咨询,让学生充分了解各专业的特色,引导学生结合自身情况自主理性选择专业。

3.成绩公示。各学院按专业类对学生的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等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报送学校教务处备案。

4.志愿填报。学院依据招生章程中所属专业类中包含的专业和具体条件、细则等,组织并指导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学分绩点排名进行志愿填报,学生必须对专业类内所含的所有专业进行排序,志愿只征集一次,并将签字确认后的专业选择志愿表报送到学院和学校备案。

5.确定专业学院依据学生在专业类内的绩点排名和志愿排序,按各专业分流细则确定学生的分流专业。

6.结果公示。学院将按规则和程序确定的各专业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疑义后报送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七、其他

1.特殊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生,依据入学当年的招生约定执行。

2.学生在校期间仅有一次在所属大类内专业分流的机会。

3.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专业选择申报志愿的学生,视同放弃专业选择的权利,将由学院统筹安排。

4.专业分流结果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学生应按照确定后的专业进行修读。

5.本指导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